当事人:陕西******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W0842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苑1号【多址】
法定代表人:文*
身份证件号码:6104281*******361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6月25、27日接投诉举报书,关于投诉举报人反映陕西国弘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公司营业场所中药饮片柜台上见到抬头为“成都****互联网医院”的处方笺,该处方笺均有患者的名称,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与该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资质。现场该公司负责人吴*辨认了投诉举报信后附的广告截图打印件、付款截图打印机件、顺丰快寄面单截图打印件及实物照片打印件,吴*辨认后称以上广告是自己公司在360平台发布的,对其余证据资料均予以认可。现场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中医广【2025】第04-28-085号,有效期:自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发布媒体类别:网络)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名称:陕西*****服务有限公司咸阳秦都****中医诊所,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城苑1号楼一层4号,联系电话:17342940111,拟发布媒体种类:网络)。
2025年7月2日依法对陕西国弘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依法进行了询问,询问现场执法人员请文飞对2份投诉举报信后附的证据资料进行了辨认,文*辨认后全部予以认可。执法人员要求文*提供以上平台所发布广告在有关部门审查证明文件时,文飞称无法提供,以为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就可以发布任何广告了,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指导,已对所有的广告进行了下架。文飞口述,该公司与靖江******有限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投放媒体的平台为全平台(360浏览器、百度浏览器、UC浏览器等网络浏览器),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投放广告,广告的内容是靖江*****技有限公司制作并以陕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但是支付了40000元的信息技术服务费。2份投诉举报信后附广告截图打印件里面出现的手持身份证,身份证姓名为李**、医护人员及其他患者,这些广告内容是靖江*****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发布的,内容也是他们制作的。询问当天文飞提供了2位投诉举报人的处方笺,并提供了处方笺上面所有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供货企业资质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根据陕西*****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新秀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信息发布约定条款,执法人员对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口述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是乙方制作的不予采信,认定涉案违法广告均是陕西****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的。当事人提供的推广服务合同显示,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广告咨询及与广告推广有关的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当事人也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向乙方支付相当的服务费,乙方收到甲方服务费后将对应数量的推广币充值到甲方的推广账户。2025年5月2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了信息技术服务费40000.00元整,该费用是甲方根据合同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咨询及推广有关费用,属于广告费。
经
查:陕西*****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违法事实成立,其发布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2025年6月26日检查当天已全部下架,信息技术服务费40000.00元。陕西国弘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向靖江市******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条款该费用为广告咨询及广告推广,该费用属于广告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3、《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利用患者及医护人员在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等有关情况;
5、中药饮片、购进票据、供货企业资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的中药饮片的来源;
6、推广服务合同及信息技术服务费支付电子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发布医疗广告的平台及费用;
7、成都****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资质及合作协议各1份;
8、该公司工作人员相关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从业人员的从医资格合法性;
以上证据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及理由:2025年8月18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未以任何形式向我局提出过陈述、申辩情况,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此权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利用患者及医护人员在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其违法事实成立,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1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代收银行(长安银行、兴业银行等)任一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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