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456XK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西货场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梁海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57
联系电话:15*******6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9月22日、2023年10月30日分别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转办通知书》,两起投诉均为重复投诉同一违法事实,消费者反映购买的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鲜卤牛筋冻”(净含量:208g)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鲜卤牛筋冻”,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23日,接《不合格报告移交单》,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计数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对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因两个违法行为属同一主体,第二起案件在第一起案件办理期限内,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将案件合并办理。
经调查,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鲜卤牛筋冻”(净含量:208g)钠含量为81毫克/100克,其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4%,其产品在钠含量均为81毫克/100克其营养素参考值(NRV)标注分别有0%、2%,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公司共生产“鲜卤牛筋冻”(净含量:208g)32盒,6盒留样,销售26盒,销售价19.9元/盒。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计数不合格,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予以认可,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23袋,留样2袋,销售21袋,销售价格13.8元/袋。
调查认定事实:1、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鲜卤牛筋冻”事实成立,货值总额为636.8元,违法所得517.4元。
2、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检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事实成立,其总货值为317.4元,违法所得28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违法产品“鲜卤牛筋冻”和“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违法产品“鲜卤牛筋冻”和“猪头肉”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4、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1月26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2月2日,你(单位)未以任何形式向我局提出过陈述、申辩情况,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1、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鲜卤牛筋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当事人在我局询问调查期间均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2023年9月23日,该公司因标签不符合规定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此次生产经营的“鲜卤牛筋冻”(净含量:208g)标签违法行为在2023年1月,先于2023年9月23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考我区近几年的经济水平,综合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2、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检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检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当事人在我局询问调查期间均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考我区近几年的经济水平,因当事人在2023年9月23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故本次处罚金额应建议大于上次。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一、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鲜卤牛筋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7.4元;
2、处2000.00元罚款。
二、咸阳亿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经抽检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9.80元;
2.处90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合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7.20元;
2、处11000.00元罚款。
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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