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情摘要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
1 |
陕西美居星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0-13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23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我局直接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咸秦人社监询字[2025]第221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以上行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
|
2 |
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27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碧桂园秦都府DK1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单位下属分包单位”陕西星竹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未支付。经我局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逾期不履行我局下达的咸秦人社监令字[2025]第186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
|
3 |
陕西恒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18号 |
在咸阳市金科集美嘉悦项目一期一批次精装修劳务施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后你单位仍未整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补报 |
|
4 |
河南水源地实业有限公司 |
2025-11-18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号 |
你单位在咸阳市龙湖文兴路项目三期三组团、四期展示区景观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也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整改。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
|
|
5 |
陕西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09号 |
在融创咸阳二厂项目消防工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我局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整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
|
6 |
陕西陆瑾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5]第022号 |
在咸阳市龙湖文兴路项目三期三组团批量精装修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整改。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