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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情摘要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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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世源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2024-11-01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4]第002号 |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咸秦人社监令字[2024]第233号),要求限期报送相关资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期履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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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
2024-11-11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4]第031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生产运营过程中:未按照我局直接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咸秦人社监询字[2024]第309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以上行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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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陕西中鑫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27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4]第037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区融创御河宸院DK-2项目施工工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照我局送达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咸秦人社监令字[2024]第345号要求进行整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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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安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2-26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4]第034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吾悦和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我局送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咸秦人社监询字[2024]第391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以上行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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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安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2-26 |
咸秦人社监罚字[2024]第035号 |
在咸阳市秦都区吾悦和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向吾悦和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以上行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