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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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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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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诺贝尔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输血针、消毒刷、咬合纸”等医疗器械案 |
咸阳秦都诺贝尔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91610402MA7C3F2F3N |
苏少东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输血针、消毒刷、咬合纸”等医疗器械 |
种类: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血针(16包)、消毒刷(2盒)、咬合纸(572片)、磷酸锌水门汀(2克)、玻璃离子体水门汀(2瓶,10毫升/瓶)”; 2、处以罚款5000.00元。 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修订)》序号为第六条: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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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咸秦市监处罚【2023】2-030号 |
秦都区丽莱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吡罗昔康片”、“螺内脂片”案 |
秦都区丽莱社区卫生服务站 |
52610402MJY3169892 |
江学懿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吡罗昔康片”、“螺内脂片” |
种类: 1、没收“吡罗昔康片”2瓶(一瓶装50片、一瓶装61片)、“螺内脂片”2瓶(一瓶装68片、一瓶装98片); 2、处以罚款10000.00元。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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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咸秦市监处罚【2023】2-030号 |
秦都区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伐昔洛韦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案 |
秦都区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60383061040217B2001 |
孙维肖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伐昔洛韦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
种类: 1、没收“吡罗昔康片”2瓶(一瓶装50片、一瓶装61片)、“螺内脂片”2瓶(一瓶装68片、一瓶装98片); 2、处以罚款10000.00元。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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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咸秦市监处罚〔2024〕2-018号 |
咸阳悦达医药有限公司磊鑫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聚甲酚磺醛栓”案 |
咸阳悦达医药有限公司磊鑫药店 |
91610400552181807Y |
马海燕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聚甲酚磺醛栓” |
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处以罚款10000.00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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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咸秦市监处罚 〔2024〕2-017号 |
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秦都珠泉新城分公司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凭处方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等4种处方药案 |
陕西乡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秦都珠泉新城分公司 |
91610402MA6YOMVMXP |
崔萱 |
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凭处方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等4种处方药 |
种类:处以罚款2000.00元。 依据: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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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咸秦市监处罚﹝2022﹞2-023号 |
咸阳市秦都区麦吉丽护肤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咸阳市秦都区麦吉丽护肤品店 |
92610402MA6XU8AQXP |
卢娜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种类: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温和眼唇卸妆液”净含量100ml,12瓶;净含量200ml“温和眼唇卸妆液”2瓶。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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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咸秦市监处罚﹝2023﹞2-028号 |
咸阳市秦都区乐苒鑫美容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GREENY PLANT”和“derma J GREENY PLANT” |
咸阳市秦都区乐苒鑫美容店 |
92610402MA6Y0MTR4M |
任乐 |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GREENY PLANT”和“derma J GREENY PLANT” |
种类:1.没收净含量120ml的“derma J PEPTASTIN ”8盒和“derma J GREENY PLANT ”3盒;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derma J PEPTASTIN ”和“derma J GREENY PLANT ”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第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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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咸秦市监处罚﹝2023﹞2-022号 |
咸阳妙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灵芝”药品案 |
咸阳妙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91610402MA6YOHCW3C |
高杨 |
使用超过有效期“灵芝”药品案 |
种类:1、没收涉案药品18g“灵芝”;2、处以罚款20000元。 咸阳秦都妙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灵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咸阳秦都妙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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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咸秦市监处罚〔2024〕2-021号 |
秦都区宝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小通草”案 |
秦都区宝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70242561040217b2002 |
上官保民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小通草”案 |
种类: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小通草”1袋;2.处以10000.00元罚款。 秦都区宝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小通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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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咸秦市监处罚〔2024〕2-026号 |
咸阳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酮康唑软膏” |
咸阳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分公司 |
916104000745253288 |
李红萍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酮康唑软膏” |
种类:处以罚款1000.00元。 咸阳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和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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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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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零六分公司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停止销售处方药“阿卡波糖片”等3种处方药 |
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零六分公司 |
91610402MACTMT4852 |
李今朝 |
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停止销售处方药“阿卡波糖片”等3种处方药 |
种类:1、处以罚款1000.00元。 咸阳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零六分公司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停止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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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咸秦市监处罚〔2024〕1-072号 |
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泉新城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案 |
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泉新城分公司 |
91611104305536906H |
王篪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 |
种类:处以罚款1000.00元。 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泉新城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和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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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秦市监处罚〔2024〕2-027号 |
咸阳康吉瑞大药房有限公司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倍他司汀片”和“格列齐特缓释片”案 |
咸阳康吉瑞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610402MA6XT3E03C |
刘航影 |
驻店药师未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倍他司汀片”和“格列齐特缓释片” |
种类:处以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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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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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咸秦市监处罚〔2024〕1-074号 |
陕西长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分公司驻店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 |
陕西长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分公司 |
91610402MA6XY07K1B |
杨社芳 |
驻店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和“盐酸曲美他嗪片” |
种类:处以罚款1000.00元。 陕西长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和第六条及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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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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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陈杨办陈杨寨村钟宏斌卫生室使用假药“炒酸枣仁” |
秦都区陈杨办陈杨寨村钟宏斌卫生室 |
610402002715 |
钟宏斌 |
使用假药“炒酸枣仁”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秦都区陈杨办陈杨寨村钟宏斌卫生室使用假药“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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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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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陈勃中医诊所使用劣药“龙骨” |
秦都陈勃中医诊所 |
PDY00255*61040217D2222 |
陈勃 |
使用劣药“龙骨”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秦都陈勃中医诊所使用劣药“龙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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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咸秦市监处罚〔2024〕1-085号 |
咸阳秦都闫氏金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假药“炒酸枣仁” |
咸阳秦都闫氏金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PDY00035*61040217D1202 |
钟澜 |
使用假药“炒酸枣仁”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920.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咸阳秦都闫氏金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方式: 自动履行 限期: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机关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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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批准意见: 年 月 日 |
发布人: 年 月 日 |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