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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07-08 10:39:24 来源: 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我区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标准

2019年6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逐月发放养老补贴。对于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新到龄被征地农民,自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贴。(现行标准为460元/月)

二、实施范围

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秦都区户籍且已满60周岁;

2.被征地时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2008年户籍一元化管理前属秦都区农业户籍人员;并在之后没有迁移情况发生的;

4.所在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

    5.未领取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

三、各单位职责

1.区人社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及补贴的发放。具体工作职责是起草实施意见,设计各类表格,制定办理流程,协调资金划转,监督实施养老补贴发放等。

2.各街道办事处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各村(组)申报名单的审核、公示监督、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村(组)符合领取条件的村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审批表》并逐村汇总后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于因各种原因未享受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条件人员,由各街办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负责按月发放。

3.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均耕地面积的确认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为全区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村(组)出具人均耕地面积证明文件。今后因征地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村(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征地时间及时为村(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载明该村(组)现有总耕地面积、户籍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时人员认定花名册等内容。

4.公安机关负责户籍性质的认定工作,村(组)将《审批表》填好后送辖区派出所签署户籍审核意见,各派出所要逐一调取每个人的户籍资料,对2008年1月1日户籍一元化前属秦都区农业户籍人员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对确实不能查清户籍资料进行认定的,由各村(组)提出意见,公示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认定;对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离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将核查情况通报至秦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

5.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各街办申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划拨,其中渭滨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高新区财政部门划拨。

6.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对各街办上报的,领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汇总,申请所需资金(渭滨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要注明),资金到位后负责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账户。

四、办理程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按年办理,由征地农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人均耕地证明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复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本人银行卡复印件3份、两寸彩色照片3张。

2.村级初审。村(居)委会依据补贴发放范围,对申请人是否享受补贴待遇资格进行甄别审核。对符合享受补贴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村(居)委会负责发放并指导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批表》。

对符合享受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户籍性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户籍认定。村(居)委会收集《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批表》,交辖区派出所对每个被征地农民户籍性质进行认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4.街道审批。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并逐一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人均耕地证明文件及户籍性质认定意见。每年上半年,上报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料。将享受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人员资料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报所在街办进行属地管理。

5.发放待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工作,督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建立个人账户,督导每月按时发放待遇。进行属地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待遇领取人员,由各街办申请资金并发放。

五、几点说明

1.对于领取被征地养老补贴人员死亡的,所在村(组)应及时上报街办,再由各街办月初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从死亡次月起停发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

2.对于因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漏报、迟报死亡等原因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的,予以停发,并追扣已领补贴,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配合追缴工作。

3.对2025年7月以前认定的村组,超过60周岁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从申报当年1月起领取补贴。对2025年7月以后认定的村组,超过60周岁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从征地协议签订时间的次月开始发放补贴,未到60岁人员按到龄次月开始发放补贴。

现将《秦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为自即日起15天。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意见以电话形式向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反映电话:33229204(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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