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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D秦都环罚〔2025〕12号(陕西鑫辉科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09 09:51:58 来源:

陕西鑫辉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3055109257

法定代表人:史进步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庞南刘村城西干道    

秦都分局于20259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根据省大气办反馈问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3号棚外有4堆砂石原料未覆盖,第一堆未完全覆盖,长约8米,宽约6米,面积48平方米,约24平方米未覆盖。第二堆长约5米,宽约5米,面积约25平方米未覆盖。第三堆长约8米宽约5米,面积约45平方米未覆盖。第四堆长约30米,宽约5米,面积约150平方米未覆盖,总共约239平方米未覆盖。

2025年9月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对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克全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原料未覆盖完全的违法行为。期间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1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现场核查省大气办反馈问题,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原料,未完全覆盖;

2.现场照片4张(拍摄人:王刚,拍摄时间:2025年9月1日),证明公司有4堆砂石原料未覆盖,第一堆未完全覆盖,长约8米,宽约6米,面积48平方米,约24平方米未覆盖。第二堆长约5米,宽约5米,面积约25平方米未覆盖。第三堆长约8米宽约5米,面积约45平方米未覆盖。第四堆长约30米,宽约5米,面积约150平方米未覆盖,总共约239平方米未覆盖。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对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克全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原料未覆盖完全的违法行为。

4.环评节选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日日由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克全提供,提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公司环评要求水稳加工项目为全封闭彩钢瓦钢结构,车间设有原料堆放区)。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克全提供,提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和4月18日由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克全提供,提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公司已委托现场负责人曹克全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王刚、李博、李红梅,提供时间:2025年9月1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秦都环罚告2025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5年10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情形分类 :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 2以上 500m2以内的 ,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5”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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