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德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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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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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分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6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博(27030115009)、李红梅(27030115022)陪同陕西黄河流域审计组检查你公司,发现你公司1名工人正在对设备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喷枪1把,气泵1台,1台设备正在喷涂红色油漆。
2025年4月1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窦艳松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在厂房进行喷漆,未建设喷漆房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期间调取了你公司库房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6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博(27030115009)、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2.现场照片3张(拍摄人:程栋,拍摄时间:2025年4月16日),证明你公司对发动机进行喷漆作业;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8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窦艳松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在厂房进行喷漆,未建设喷漆房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库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和4月18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窦艳松提供,提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5.任命书复印件1份、委托书1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和4月18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窦艳松提供,提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你公司已委托副总经理窦艳松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王刚、李博、李红梅,提供时间:2025年4月16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5年5月2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 排放措施的 ,情形分类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4-15”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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