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陕D秦都环罚〔2025〕9号(咸阳金叶印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9-22 16:33:13 来源:

咸阳金叶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5213115X1

法定代表人:樊军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毕塬西路14号咸阳昆仑电器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秦都分局于2025年5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5月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上官龙(27030115014)、常青(27030115028)对省监督帮扶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公司环评要求废气有组织排放一年监测2次,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一年监测2次,检测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粉尘,公司2024年仅于6月26日监测一次有组织废气。

2025年5月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上官龙(27030115014)、常青(27030115028)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尚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废气监测的违法事实。期间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环评关于检测频次要求的复印件等资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7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上官龙(27030115014)、常青(2703011502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公司环评要求废气有组织排放一年监测2次,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一年监测2次,检测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粉尘,公司2024年仅于6月26日监测一次有组织废气。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8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上官龙(27030115014)、常青(27030115028)制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尚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废气监测的违法事实;

3.环评报告节选第30页复印件1份2025年5月8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尚提供,提取人:上官龙、常青,证明公司环评要求废气有组织排放一年监测2次,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一年监测2次,检测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粉尘);

4.监测报告(编号:FQ24196-01)和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2025年5月8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尚提供,提取人:上官龙、常青,证明公司2024年仅于6月26日监测一次有组织废气,并附有原始记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8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尚提供,提取人:上官龙、常青,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上官龙、常青,提供时间:2025年5月7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秦都环罚告20257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5年5月2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不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 1/2 的,并保留所有已监测原始记录的 ,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5”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

20256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