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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D秦都环罚〔2025〕8号(咸阳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9-22 16:32:25 来源:

咸阳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84767930B

法定代表人:张芳艳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宝泉西路108号    

秦都分局于20252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马建会(27030115012)、刘阿峰(27030115031)石勇(27030115024)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公司274辆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上述274辆车排放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涉嫌使用OBD作弊器。

2025年2月20日,秦都分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5年2月20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马建会(27030115012)、刘阿峰(27030115031)石勇(27030115024)对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芳艳进行询问,承认了公司使用了OBD作弊器,询问了公司车辆检验员武帅,也承认在检验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进一步证实了公司在车辆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的违法事实,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74份,期间制作了使用OBD作弊器车辆统计表以及收费明细。提取了上述274份检验报告,调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通过上述检查和调查,证实了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验车辆的违法事实,认定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74份,违法所得1229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19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马建会(27030115012)、刘阿峰(27030115031)石勇(27030115024)制作,证明现场调阅公司274辆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上述274辆车排放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20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马建会(27030115012)、刘阿峰(27030115031)石勇(27030115024)制作,询问了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芳艳,承认了公司使用了OBD作弊器,询问了公司车辆检验员武帅,也承认在检验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进一步证实了公司在车辆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的违法事实。

3.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收费明细表(调取人:马建会、石勇、刘阿峰,调取时间:2025年2月20日,提供单位:咸阳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的环检收费费用为12290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2月20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艳提供,调取人:马建会、石勇、刘阿峰,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马建会、石勇、刘阿峰,提供时间:2025年2月19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违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贰佰玖拾元整122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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