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坤鹏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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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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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和12月2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查阅“咸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查看2024年1月至今的车辆检测情况,发现你公司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D22C50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AD61N5、陕A95M95两辆车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上述3辆车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出具了合格的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
2.现场调取了你公司8辆车的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排放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
2024年12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你公司环检检验员赵春燕、杨乾香进行询问,均承认使用了OBD作弊器。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进行询问,也承认了使用了OBD作弊器。
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了3辆车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异常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期间,制作了双怠速法发动机实时数据转速恒值收费统计表和自由加速法发动机实时数据转速恒值收费统计表。还制作了使用OBD作弊器8份检验报告环检收取费用统计表,复印了相关的检验报告,调取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资料。
通过上述检查和调查,证实了你公司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异常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和使用OBD作弊器检验车辆的违法事实,认定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1份,违法所得51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4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你公司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D22C50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AD61N5、陕A95M95两辆车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4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现场核查8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排放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12月24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对你公司环检检验员赵春燕、杨乾香进行询问,均承认使用了OBD作弊器。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进行询问,也承认了使用了OBD作弊器。
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4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1)、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了3辆车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异常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5.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恒值收费明细表、陕D22C50、陕AD61N5、陕A95M95三辆车的检验报告和机动车环保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发动机转速数据的截图资料(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咸阳坤鹏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3辆车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恒值数据异常,出具了合格的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3辆车的环检费用为90元。
6.使用OBD作弊器车辆统计表以及收费明细(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咸阳坤鹏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8份检验报告的环检费用420元。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提供,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8.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4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韩杰提供,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该公司已委托现场负责人韩杰代理生态环境相关工作事宜。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王刚、李红梅,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听)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5年2月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违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整(5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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