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秦都环罚〔2025〕6号
西咸新区秦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HGF735
法定代表人:刘锁君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小寨村村南
秦都分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装料车间正在生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4年12月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豆秦涛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10月份已开始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为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行业,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期间调取了你公司生产绿化土的销售台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通过上述检查和调查,证实了你公司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4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装料车间正在生产;
2.现场照片3张(拍摄人:程栋,拍摄时间:2024年11月4日),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制作,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豆秦涛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10月份已开始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绿化土销售台账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调取人:程栋、李龙,提供人:豆秦涛),证明你公司生产绿化土销售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9日由你公司豆秦涛提供,提取人:李龙、程栋,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李龙、程栋、赵文强,提供时间:2024年11月4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听)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5年1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0-30”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