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秦都环罚〔2025〕5号
陕西康宏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5166738
法定代表人:陈根劳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装备制造产业园文兴西路133号
秦都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1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焦皎(2703011502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储存池内有一个抽水泵连接硬管固定在起伏池上,由一根消防水管直接连接至污水排放口,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2024年12月1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对你公司涉嫌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了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良,进一步证实了你公司污水储存池的污水来源于你公司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因污水处理站进水起伏槽故障,进水量大,所以搭建消防水管将起伏槽内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水抽至污水排放口进行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你公司设置的临时排污管道应被认定私设暗管。
2025年1月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良进行了询问,进一步确定你公司的污水日排放量为8吨左右。
综上,认定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1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焦皎(27030115021)制作,显示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发现你公司污水储存池内有一个抽水泵连接硬管固定在起伏池上,由一根消防水管直接连接至污水排放口,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2.现场检查照片6张,(拍摄人:程栋,拍摄时间:2024年11月11日),证明你公司污水储存池内有一个抽水泵连接硬管固定在起伏池上,由一根消防水管直接连接至污水排放口,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2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赵文强(27030115008)制作,询问了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良,进一步证实了你公司污水储存池的污水来源于该公司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因污水处理站进水起伏槽故障,进水量大,所以搭建消防水管将起伏槽内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水抽至污水排放口进行排放。
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2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制作,询问了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良,证实你公司日污水排放量8吨左右。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人:杨良、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2日、提取人:程栋、李龙),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6.委托书2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人:杨良、提供时间:2024年12月12日、提取人:程栋、李龙),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现场负责人负责环保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赵文强、程栋、李龙,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5年1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外,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0-20”的规定,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