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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D秦都环罚〔2025〕4号(西咸新区华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2-20 14:39:21 来源:

咸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D秦都环罚20254

西咸新区华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HALU3T

法定代表人:李科选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办北上召村中集车辆园11号           

秦都分局于2024年12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查阅2024年1月至今的车辆检测情况,发现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041032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900,该辆车的额定转速为5800。陕Q7512N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0值,但OBD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2200左右,该辆车的额定转速为6000。上述2辆车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出具了合格的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

2.现场调取了公司17辆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CVN码均为61AE45C7,上述17辆车排放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涉嫌使用OBD作弊器。

2024年12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公司陕041032、陕Q7512N两辆车发动机转速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期间,制作了双怠速法发动机转速恒值和零值收费明细表、调取了陕041032、陕Q7512N两辆车的检验报告和机动车环保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发动机转速数据的截图资料。

2024年12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对公司环检检验员周建鹏、宋保龙进行了询问,均承认使用OBD作弊器,对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进行询问,也承认了使用了OBD作弊器。进一步证实了公司存在车辆检验过程使用OBD作弊器的违法事实,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7份,期间制作了使用OBD作弊器车辆统计表以及收费明细。提取了上述17份检验报告,调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资料。

通过上述检查和调查,证实了公司在双怠速法检验过程中未达到检验运行条件下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和使用OBD作弊器检验车辆的违法事实,认定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9份,违法所得58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公司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陕041032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恒值900,该辆车的额定转速为5800。陕Q7512N车辆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为0值,但OBD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2200左右,该辆车的额定转速为6000。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现场调取了公司17辆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2、CVN码均为61AE45C7;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对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公司陕041032、陕Q7512N两辆车发动机转速转速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秦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12月27日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王刚(27030115012)、李红梅(27030115022)制作,证明对公司环检检验员周建鹏、宋保龙进行了询问,均承认使用OBD作弊器,对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进行询问,也承认了使用了OBD作弊器。进一步证实了公司存在车辆检验过程使用OBD作弊器的违法事实。

5.双怠速法发动机转速恒值和零值收费明细表、陕041032、陕Q7512N两辆车的检验报告和机动车环保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发动机转速数据的截图资料(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西咸新区华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公司2辆车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达到车辆检验运行条件,出具了合格的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2辆车的环检费用为60元。

6.使用OBD作弊器车辆统计表以及收费明细(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调取时间:2024年1227日,提供单位:西咸新区华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17份检验报告的环检费用520元。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7日由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提供,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8.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7日由公司现场负责人葛艳君提供,调取人:王刚、李红梅,证明公司已委托负责人葛艳君代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人:王刚、李红梅,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7日),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D秦都环罚(听)2025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5年1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违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元整5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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