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秦都环罚〔2025〕3号
西咸新区兴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TNRR81
法定代表人:王峰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北上召十字咸马路500米路东
秦都分局于2024年8月15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接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通过调取该机构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陕AR3305检验信息,检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23日和2024年5月23日,检测方法均为自由加速法,均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通过该机构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陕DNJ166检验信息,检测时间分别为2022年7月5日、2023年6月16日和2024年5月31日,检测方法均为双怠速法,均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通过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9日车辆信息,发现63辆柴油车在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无变化,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2024年8月1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对你公司涉嫌发动机转速恒值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阅了陕DC3002等63辆车的检验(测)报告,63辆车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测)报告,并将63辆车的合格检验(测)报告复印取证,查阅了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63辆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车辆上传数据,63辆车均出现发动机转速恒值问题,并将系统数据截图取证。制作了发动机转速恒值问题的统计表,统计表标明车牌号、检测日期和出现恒值的数值。询问了你公司副经理李慧娟,证实了调取资料的真实性,认定你公司在转速数据上传出现异常仍出具合格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认定你公司存在出具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调阅了陕AR3305车辆的2份检测档案,询问了你公司副经理李慧娟,该辆车为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道路清扫车),燃油类型为柴油,底盘结构特殊无法进行底盘测攻,根据《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0-2018-11.1内容,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量的车辆,可采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经核查该辆车采用自由加速法符合规范要求,不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调阅了陕DNJ166车辆的三份检测档案,询问了你公司副经理李慧娟,该辆车燃油类型为汽油,该车因防侧滑系统无法手动解除,无法使用稳态检测法检测。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11.1内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经核查该辆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符合规范要求,不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告〔2024〕16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你公司。9月23日,你公司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不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大致理由为:你公司无主观过错,且案涉恒值问题系系统故障所致,并非真实情况,不存在故意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情况,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你公司对检验报告的出具并无任何主观过错,申请听证考虑到你公司无过错以及积极根治问题等方面,不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1月8日,我局依法组织听证会,我局认为根据《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当检验过程中出现数据异常时:应立即终止检验。经审查,你公司在数据异常时未能及时终止检验,并继续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检验规范,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你公司主张其无主观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然而,根据现有证据,你公司在检验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导致数据异常时未能及时终止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报告。这一行为表明你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听证过程中你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并请求减轻处罚。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涉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本局认为对你公司的处罚是适当的,并决定不予减轻处罚。
根据上级提供的“网红作弊码”车辆检测明细表,2024年11月22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执法人员调阅了明细表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编码CALID为3I1GK645937208532的200辆车检验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有7辆车重复,实际涉及车辆193辆。现场调阅了该193辆车的检验报告,显示193辆车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编码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2。
2024年12月3日、12月4日和12月5日对涉嫌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了你公司引车员郭琪、时兵峰、罗涛均承认了使用外接设备OBD作弊器,询问了你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李慧娟和法定代表人王峰,均承认使用了OBD作弊器。经调查,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92份,1辆车因测试车辆未出具检验报告。
因你公司发动机转速恒值问题和使用OBD作弊器问题,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你公司涉嫌发动机转速恒值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和涉嫌使用OBD作弊器出具的虚假报告存在重复,为查明案件事实,经研究决定,进行并案查处。
经核对,使用OBD作弊器出具的192份检验报告和发动机转速恒值出具的63份检验报告重复车辆18辆。
综上,认定你公司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计237份。
你公司提供的发动机恒值车辆环检费用收费统计表和使用OBD作弊器车辆环检费用统计表,经核对,你公司出具237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1283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清单,证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你公司发现问题情况。
2.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显示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问题的核查情况。
3.63份检验(测)报告和对应上传数据出现发动机转速恒值问题的截图打印证据。(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证明你公司在63辆车在检验过程中上传数据出现发动机转速恒值时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4.发动机转速恒值问题的统计表(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显示上传数据的具体恒值的转速数值。
5.陕AR3305车辆的两份检验档案,(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证明你公司检验该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符合规范要求,不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6.陕DNJ166车辆三份检验档案,(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证明你公司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符合规范要求,不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7.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情况。
8.63辆车发动机转速恒值收费统计表1份(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证明你公司发动机转速恒值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
9.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程栋(27030115034)、李龙(27030115015)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询问了你公司引车员郭琪、时兵峰、罗涛,3人均承认使用了外接设备OBD作弊器。
10.202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李龙(27030115015)、梁彬峰(27030115010)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王峰承认了使用OBD作弊器。
11.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程栋(27030115034)、常青(2703011502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了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慧娟,李慧娟承认了使用OBD作弊器。
12.193辆车使用OBD作弊器收费统计表(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西咸新区兴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主体。
14.任命通知(西咸兴检字【2024】001号)1份(调取人:程栋、李龙;调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人:李慧娟),证明李慧娟为你公司的副经理。
2024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重新下发了《咸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D秦都环罚(听)告[2024]25号),并告知拟对该公司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捌佰叁拾元整(12830元)。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因此认定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违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上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0-40”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捌佰叁拾元整(128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