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41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以下简称激励),是指依据秦都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街办和行政村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区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区本级土地收益,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自然资源秦都分局牵头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份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区财政局负责对自然资源秦都分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自然资源秦都分局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提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耕地保护任务的街道和村(社区)不列入评价。
第五条 区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
(五)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措施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包括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卫片执法、耕地督察及其他相关业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上级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四)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现象的;
(五)有新增非粮化现象或新增违法设施农用地的。
第七条 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在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择优确定6个行政村作为区级激励对象,对受激励的行政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八条 区政府依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对受省级激励的街办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受市级激励的街办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每年择优确定1个街办由区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九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田长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街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街办、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严格禁止将激励资金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一条 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取消该街办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勇;电话:33370887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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