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区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鑫盛肉食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肉
抽样日期:2026年2月2日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二、风险防控措施: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至咸阳市秦都区鑫盛肉食加工厂,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卤猪肉40斤,销售价格16元/斤。2026年2月2日抽检卤猪肉1.74公斤,销售55.68元;2026年2月3日将剩余的卤猪肉36.46斤销售至西安市莲湖区胡汇鑫肉食商行,价格是16元/斤,共计580元。
三、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5.68元;
2.处3000.00元罚款。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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