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 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 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 5 号) 和《民政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有关工作的通 知》(民办函〔2017〕 239 号) 要求,确保普通全日制本科 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孤儿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和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孤儿认定时属陕西户籍,考取了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
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且录取时是 孤儿的。
二、资助内容
人员范围内的在校孤儿学生享受以下资助。
(一) 享受生活补助费。 已被录取的孤儿学生,原户籍 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不再发放原政策规定的生 活补助费,应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 中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主要用于基本 生活、文具等日常支出和往返车费的补助。
(二) 享受在校学费资助。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 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 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1 万元。
(三) 享受就业补助资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 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 业补助。
(四) 其他资助。在校孤儿学生按照特困生享受现行其 他各类资助。
三、办理程序
考取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 校的孤儿新生,持《入学通知书》 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填写《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 和生活补助费申请表》,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 民政部门或 儿童福利机构将学费转入学校账户,生活费打入个人银行卡 内; 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由学校出具学费标准(包括已享
受的补助部分) 证明及学校银行账户,由原户籍所在地民政 部门对剩余学年按标准予以资助,直接转入学校账户; 就业 补助资助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保障。
四、经费保障
生活补助费由各市、县(区、市) 统筹解决。学费从省 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孤儿在校各项资助和就业补助资助所 需资金按照原渠道保障。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 25 日前将当年《普通 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和生活补助 费汇总表》 上报省民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从关爱孤儿成长、促进 孤儿成才、切实保障孤儿权益出发,高度重视孤儿高等教育 生活保障和助学等工作,各市、县(区、市) 民政、教育、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 保不漏一人,确保孤儿高等教育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 加强信息沟通。孤儿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将 相关信息告知同级教育部门,将《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告知 单》 及时送达所在学校,学校应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 每年 6 月底前函告民政部门。学校要主动关心关注孤儿大学
生的学习和生活,按照特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民政部门对取消学籍的学生停发各 项补助。
(三)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以及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共 同关注和关爱孤儿大学生,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引导 和教育他们做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青年。
附件: 1.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和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2.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和生活补助费汇总表
3.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告知单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2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和生活补助费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