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促进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秦都区民政局制定了《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有关意见于11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秦都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并注明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秦都区人民政府(秦都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联 系 人:郑阳辉
联系电话:029-33212850
邮 箱:461281200@qq.com
附件:《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 《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新建、改建、租赁)的,为老年人提供以“六助一访”(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托养服务、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法律维权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三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服务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四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要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日间照料、健康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短期托养、入户服务等,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五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可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棋牌、歌舞、书画、图书等服务。
(四)精神慰藉服务:提供心理疏导、聊天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鼓励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维权服务,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运营分类管理
第六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坚持村(社区)主导、政府支持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 开展养老服务的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工商或社会组织登记的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可采取公建委托运营、民营公助、民建民营的方式运营管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有条件的社区、村也可自行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同等享受运营补助。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为居家的高龄、空巢、独居和生活自理有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以无偿、低偿的公益性服务为主。为保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与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载明双方基本信息、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协议变更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为促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中的老年助餐点健康可持续发展,严禁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向助餐点运营机构收取场地租赁费或其他隐形收费,避免增加其运营负担;助餐点的菜品定价和服务收费应遵循普惠原则,低于市场价格,并对就餐老人予以一定优惠,餐饮等收费项目需经街道或社区审核同意,并公示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涨价或增收收费项目;内设食堂的设施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餐具消毒制度,保留食材进货票据,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签订合同协议的第三方禁止对外进行层层转包和分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中除老年助餐点外的其他区域,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可通过无偿、低偿方式进行统筹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服务回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消防安全检查应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系统性的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电气线路、用火用气等情况,落实消防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日常演练。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老年人突发疾病、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保证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咸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类挂牌运营的通知》要求,对已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服务功能和运营时间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所有设施需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服务信息牌,公示名称、类别、运营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一)一类院:主要承担部分镇(办)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能够提供24小时照护服务和日常居家养老服务。
(二)二类院:主要承担居家社区养老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餐饮、临休、文化娱乐活动和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老服务,运营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
(三)三类院: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午间临休服务,可拓展提供大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运营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及运营、制度建立、政策落实、行业监督、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在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监管;负责引入运营机构,签订监督合同协议并向区民政局报备(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合同期限未到期的运营机构,到期后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协议;对于新引入的三方运营机构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协议);负责政府资助日间照料中心运营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的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职责主要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运营过程中的需求与对接、监督协助与协调保障、服务供给与资源链接、矛盾协调与投诉处理、并加强消防日常安全、公共安全等具体事宜,受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并对所在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负责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高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自觉接受政府监管,按照国家、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将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确保资金专账管理、专户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不足部分由运营机构自行解决。按照“一项目一册”“一项目一档案” 原则,分别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和资产管理台账并规范存放。
第五章 星级评定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每两年开展一次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创建和升级活动,星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安全保障等方面(附件1)。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底开展一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指标主要包括服务种类和内容、服务人数(次)、服务覆盖率、投入资金、安全管理、老人满意度等(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街办或区民政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终止其管理运营资格。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市、区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星级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档给予“以奖代补”资助,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参照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 咸阳市秦都区财政局印发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制度》(咸秦政民发〔2025〕9号)。
第二十三条 省市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以奖代补”资金根据每年下达我区的奖补资金额进行具体分配补助。结合当年区级财力情况,由区民政局统筹资金,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星级评定和绩效考评结果实行最高不超过5万元差异化补助,对农村互助幸福院或农村老年助餐点按照省市区三级财力配备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差异化补助。
第二十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街道办事处及时足额拨付至实际运营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和激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营开支,包括人员薪酬待遇、物业水电气暖费、房屋租赁费、入住老人膳食改善、设施设备修缮添置、安全防疫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区民政局核发的《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有就餐条件且实行预收费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资金监管相关制度,不可进行大额收费,发现超额预收费的责令整改。防范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确保群众资金安全,并做好宣传引导。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所在街道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省、市、区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运营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办法,可依据本办法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机构诚(征)信档案,定期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机构,报区民政局备案(附件3),备案运营机构必须与实际运营机构一致,未备案的以及实际运营机构与备案运营机构不一致的,不参与星級评定和年度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运营补助,纳入本区养老服务业黑名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求其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且未消除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可提前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运管协议,取消运营机构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运营机构违约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辖区老年人反映较大的;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六)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备营业时间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七)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八)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十)擅自挪用政府补贴资金的;
(十一)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的;
(十二)拒不接受政府审计的;
(十三)未经允许擅自转移经营权的;
(十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星级评定评分表
2.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绩效考评标准
3.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
附件1:
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运营管理星级评定评分表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得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设 (30分) |
基础设施 (16分) |
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面积300平米以上。 |
5 |
|
|
内设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备餐室、餐厅、休息室、浴室、娱乐室、文化活动室、卫生间等 |
5 |
|||
|
外建活动场地,周边种植绿化。 |
4 |
|||
|
门前悬挂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统一标牌。 |
2 |
|||
|
配套设施 (14分) |
配备电视机、健身器材、图书报刊、康乐用具等活动设备。 |
5 |
||
|
配备取暖降温设备。 |
5 |
|||
|
配备衣柜、轮椅等辅助设备,休息室内有休息床位或躺椅。 |
4 |
|||
|
分值小计 |
30 |
|||
|
管 (20分) |
管理机构 |
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
2 |
|
|
管理和服务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持证(养老护理员证)上岗率达80%以上。 |
5 |
|||
|
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并做到公开公示。 |
1 |
|||
|
经费管理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公示。 |
2 |
||
|
财务核算规范,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记载详细。 |
2 |
|||
|
规章制度 |
与入托老人或其监护人全部签订服务协议。 |
2 |
||
|
建立财务管理、培训考核、服务监控、意见投诉、信息公开等整套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布。 |
2 |
|||
|
建立服务机构档案和服务对象档案。服务机构档案包括文书、财务、员工信息等资料。服务对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资料。 |
2 |
|||
|
服务档案记录准确及时清晰,形成保管、使用和保密制度。 |
2 |
|||
|
分值小计 |
20 |
|||
|
服 (20分) |
生活照料 (12分) |
提供助餐、送餐服务每周达10餐以上。 |
5 |
|
|
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月均服务老人数达20人以上,助餐点10人以上。 |
5 |
|||
|
开展“六助一访”(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服务。 |
2 |
|||
|
健康保健 |
开设老年人养生、保健等方面的讲座,定期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
1 |
||
|
有专业医生入驻或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体检、诊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
1 |
|||
|
文体活动 |
每周定期组织不少于2次学习、娱乐、聊天等各类文体活动。 |
1 |
||
|
有相应的计划方案、服务人员和活动记录。 |
1 |
|||
|
社工服务 |
有专业社工人员经常性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导。 |
2 |
||
|
服务满意度 |
在入托老年人中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90%以上。 |
2 |
||
|
分值小计 |
20 |
|||
|
安 (30分) |
设施安全 (20分) |
地面平整、防滑,使用防滑材料铺设。 |
5 |
|
|
室内墙上及卫生间有扶手且有无障碍设施。 |
5 |
|||
|
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备火灾报警器或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
5 |
|||
|
厨房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有消毒、保温设施。 |
5 |
|||
|
卫生安全 (10分) |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服务人员均持卫生健康证。 |
5 |
||
|
规范食品采购、贮藏、加工流程,建立原料索证登记和食品留样制度。 |
3 |
|||
|
建立消防、食品、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巡查,有台账,人员有分工。 |
2 |
|||
|
分值小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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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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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秦都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绩效考评标准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
制度 建设 (22分) |
服务指南 |
1 |
公示得1分;未公示得0分 |
|
|
收费标准 |
2 |
公示得2分;未公示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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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2 |
公示得2分;未公示得0分 |
||
|
服务规范 |
2 |
公示服务项目(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响应时间等),每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
开放时间 |
4 |
每周开放5天以上,得4分;不足5天,得0分。(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需报备) |
||
|
服务合同 |
3 |
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得3分;缺少按每人0.5分扣分,扣完为止。 |
||
|
财务管理 |
2 |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示财务报表,得2分;制定未公示,得1分;未制定,得0分。 |
||
|
业务培训 |
2 |
制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得2分;制定未组织,得1分;未制定,得0分。 |
||
|
奖惩考核 |
2 |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得2分;缺少1次,扣1分;未考评得0分。 |
||
|
卫生防疫 |
2 |
制度健全,公示得2分;未公示,得0分。 |
||
|
人员 配备 (13分) |
管理人员 |
2 |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得2分;未配备,得0分。 |
|
|
财务人员 |
1 |
配备财务人员(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
||
|
备餐人员 |
2 |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配餐、备餐,得2分;未配备,得0分。 |
||
|
医护人员 |
2 |
配备1名医生(护士),专职(兼职)得1分;配备2名护理员(助老员),得1分,少1名扣0.5分。 |
||
|
心理咨询人员 |
1 |
配备心理咨询人员(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
||
|
保洁员 |
1 |
配备1名保洁员(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
||
|
安全员 |
1 |
配备1名安全员(需经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
||
|
社工、志愿者 |
3 |
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服务,得3分;未开展,得0分。 |
||
|
服务 活动 (40分) |
探访照料 |
2 |
为辖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探访照料服务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档案管理 |
2 |
依托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电子档案,得6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
|
日间托管 |
2 |
开展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形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安全救护 |
2 |
开展为辖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应急救护等服务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法律援助 |
2 |
开展为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防诈骗宣传等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
服务 活动 (40分) |
康复服务 |
4 |
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中医药治疗未病服务的得4分,未开展不得分。 |
|
|
餐饮服务 |
6 |
每个开放日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得6分;缺少1天,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餐饮服务天数低于年度服务总天数的80%时,不参与年度评定) |
||
|
关爱活动 |
2 |
利用元旦、春节、端午、重阳等重大节日,组织关爱老年人活动不少于5次,得2分;缺少1次,扣0.5分;计划、记录不完善,每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助浴服务 |
2 |
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为老年人开展助浴服务,得2分;未开展,得0分。 |
||
|
理发服务 |
2 |
每周组织一次为老年人理发服务,得2分;缺少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
||
|
心理慰藉 |
2 |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慰藉服务,得2分;未开展,得0分。 |
||
|
图书刊物 |
2 |
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当年报刊不少于4份,杂志不少于10份、书籍不少于300册,得2分;每项少于50%, 各扣1分。 |
||
|
创新服务 |
10 |
创新为老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方法,每项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
|
规范 管理 (25分) |
服务记录 |
6 |
依托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每天服务情况,得6分;缺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统一着装 |
2 |
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得2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健康证 |
2 |
从事餐饮、护理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得2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医疗保障 |
2 |
与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得2分;未签订,得0分。 |
||
|
环境卫生 |
2 |
室内卫生整洁,无杂物、异味,得2分;发现1处垃圾,扣0.5分;发现1次“四害”,扣1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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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管理 (25分) |
安全教育 设备配备 |
3 |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得1分;缺少1次,扣0.25分,扣完为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到位且运行良好,得2份,无法正常运行的扣2份,配备缺少一类扣0.5分。 |
|
|
应急预案 |
3 |
灾害、事故、疾病等应急预案齐全,并定期组织演练,得3分;有预案未演练,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监督投诉 |
1 |
设有意见箱(薄)、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得0.5分;未公开,得0分;未被投诉或投诉处理满意度100%,得0.5分;投诉处理满意度低于100%,得0分。 |
||
|
问卷调查 |
4 |
在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不低于10%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得4分; 80%-90%,得2分;80%以下,得0分。 |
||
|
合计 |
100 |
|||
|
一票 否决 |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 |||
|
备注 |
绩效考评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85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 |||
附件3:
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
秦都区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其他
养老床位数量:
建筑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