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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都区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3 18:00:00 来源: 秦都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秦都区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秦都区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区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秦都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

第三条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高龄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老年人本人申请承诺、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区老龄中心审批后发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前1年对即将年满7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进行提醒并帮助其申请高龄补贴。

(一)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通过全区统一的线上平台或小程序提出申请。通过公众号“秦助老”点击服务“补贴申请”,第一步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第二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步输入老人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农商银行)并上传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本人半身照完成补贴申请。

(二)线下申请:线上申请有困难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户籍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签署《秦都区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承诺书》(一式四份)。

第六条 高龄补贴审批流程:

(一)审核

1.线上审核:线上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信息为主要依据,核对申请人户籍信息、资格认证信息无异议的,在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通过”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联系老人签署《秦都区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承诺书》(一式四份),同时打印留存老人申请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从系统上驳回申请人信息、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线下审核: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评议,无异议后,登记、造册,并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通过”意见。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代为录入。

(二)复核

街道办事处应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通过”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交区老龄中心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将审核意见返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三)审批

区老龄中心应收到街道办事处“复核通过”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将审批意见返回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发放

第七条 高龄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经区老龄中心核准,自申请当月起由街道办事处开始计发高龄补贴,提交申请之前的补贴不予以补发。高龄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高龄补贴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每季度高龄补贴发放明细,上报区老龄中心资金申请表及停发、补发明细单。区老龄中心负责审查发放人员年龄、发放金额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将每季度发放单上传“一卡通”,负责对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和公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户籍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迁出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对接,对接完成后,迁出当月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补贴由迁入地发放,迁入地为秦都区辖区的应配合老人签署《秦都区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承诺书》,避免老年人因户口迁移造成补贴领取间断。

第十一条 户籍迁出秦都区或死亡的老年人,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其高龄补贴从次月起停发。老年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采取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回访重点关注人群、加强与老年人联系等方式摸排辖区内户籍迁出或死亡的老年人,按月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死亡数据共享筛查,发现老年人户籍迁出秦都区或死亡,经联系家属核验确认属实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其注销并移出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于死亡次月停发高龄补贴。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人群回访管理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全体人户分离、孤寡、90岁以上超高龄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落实建立信息档案、每月定期回访、建立回访台账;对全体80-89周岁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落实每季度回访并建立回访台账;对全体70周岁以上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落实每季度回访不少于30%人员数量并建立回访台账。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季度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查阅社区台账等方式抽查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的回访情况并建立抽查台账。区老龄中心将不定期检查社区回访落实情况及街道办事处抽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经核实,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退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领取资格年度审查。采取老人自助线上复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电话联系或入户走访、街道办事处异地协助认证等灵活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未按时复审的,街道办事处需做好记录从次月起停发。对未参加年审而停发的老年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及时联系,不得拖到第二年年审。一旦查证老年人健在,要补发自停发月起的高龄补贴,补发月份超过12个月的最多补发12个月。

第十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区老龄中心对各街道办事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及当季度发放人数、发放金额,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老龄中心;区老龄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辖区当季度享受高龄补贴各年龄段人数、金额报区民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区老龄中心认真做好发放对象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人民群众对已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区老龄中心提出。街道办事处或区老龄中心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老龄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龄补贴发放的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补贴申领程序、复审程序、咨询电话等,争取每位老年人都能及时了解情况,以防错过申领、复审时间。

对一些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主动对接、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申请、复审手续,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由秦都区老龄工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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