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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制定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领导管理公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工作。
4、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工作。
5、负责公证、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年审、注册及呈报工作。
6、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及基层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警务和警衔评报工作。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10、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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