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秦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秦都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我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标准
自2025年9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逐月发放养老补贴。对于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新到龄被征地农民,自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贴。(现行标准为460元/月)
二、补贴对象
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秦都区户籍且已满60周岁;
2.被征地时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2008年户籍一元化管理前属秦都区农业户籍人员,并在后期没有发生迁移;
4.所在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及以下;
5.未领取机关事业养老待遇。
三、各单位职责
1. 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工作的协调及补贴的发放。具体工作职责是起草实施意见,制定办理流程,协调资金划转,监督实施养老补贴发放等。
2.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征地所在村(组)申报名单的审核、公示监督、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村(组)符合领取条件的村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审批表》并逐村汇总后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于符合领取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享受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各街办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负责按月发放。
3. 自然资源秦都分局负责人均耕地面积的确认工作,为全区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村(组)出具人均耕地面积证明文件。对因征地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村(组),自然资源秦都分局按照征地时间及时为村(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载明该村(组)现有总耕地面积、户籍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时人员认定花名册等内容。
4. 公安秦都分局、公安彩虹分局、公安高新分局负责各自辖区户籍性质的认定工作。被征地村(组)所在辖区派出所收到村(组)填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审批表》后,调取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资料,对2008年1月1日户籍一元化前属秦都区农业户籍人员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对确实不能查清户籍资料进行认定的,由各村(组)提出意见,公示后上报街办,由街办负责审核认定。对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离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将核查情况告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属地街道办事处。
5.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街办申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划拨,其中渭滨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高新区财政部门划拨。
6.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对街办上报的符合条件领取人员进行汇总并申请所需资金(渭滨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额外注明),资金到位后负责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账户。
四、办理程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按年办理,由被征地农民所在街办向自然资源秦都分局提出人均耕地证明申请,自然资源秦都分局审核批复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本人银行卡复印件3份、两寸彩色照片3张。
2.村级初审。被征地村(居)委会依据补贴发放范围,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享受补贴待遇资格进行甄别审核。对符合享受补贴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它特殊情况人员,村(居)委会负责发放并指导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批表》。对符合享受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户籍性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户籍认定。村(居)委会收集《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批表》,交由辖区属地派出所对每个被征地农民户籍性质进行认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4.街道办事处审批。街办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领取人员进行汇总审批,每年年初将符合领取秦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审批资料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其他特殊情况人员由街办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负责发放。
5.发放待遇。区人社局指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开展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工作,督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月向区财政局申请所需资金并按时发放补贴。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为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条件人员建立账户,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同步发放补贴。
五、工作说明
1. 对于领取人员死亡的,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办,各街办每月月初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从死亡次月起停发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
2. 对于因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漏报、迟报死亡等原因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流失的,由所在街办负责追缴。对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的,不予发放,并对已领补贴进行追扣,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配合追缴工作。
3. 对2025年7月以后认定的村(组)超过60周岁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日的次月开始发放补贴;未到60周岁的,按到龄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对已满60周岁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条件的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上报的,从申报当年1月起领取补贴。
4.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 本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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