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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13 09:00:00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17号)有关规定,现对《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咸秦政发〔20252号)第三章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做如下修改。

202561日起,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增加4000元、5000元、60003个缴费档次,取消400元、6002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0个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缴费档次从45元至300元不等。

附件: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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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保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按照信息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财政补贴资金、代缴资金、监管基金、并根据我区财力状况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

区人社局与区人民法院建立服刑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新服刑人员信息。

区民政局每月反馈低保、特困人员更新信息数据及协调火葬场反馈火化人员信息数据。

区残联每月反馈残疾人员更新信息数据。

区卫健局定期反馈医院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区审计局负责基金运行审计服务。

各街办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秦都分局、公安高新分局、公安彩虹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服务、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与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街办经办机构等工作。

各街办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领取人员资格初审、生存认证、关系注销申报、咨询查询、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数据统计、对内对下内审稽核、追缴冒领待遇资金等工作。健全街办经办档案管理机制,完善街办参保领取人员档案。

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死亡报告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配合追缴多领冒领各类待遇资金、年度缴费服务、数据统计、待遇领取资格情况公示、政策宣传与解释协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八条具有秦都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秦都辖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和劳教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区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鼓励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十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多缴多补。全区统一标准:年缴费3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75元,年缴费800元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75%

第十二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2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缴费补贴政策。

对残疾人暂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中度残疾(三级)、轻度残疾(四级)的残疾人分别按60元和40元给予缴费补贴,残疾证以残疾人联合会所发有效期内证件为准。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属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陕人社发〔201451号文件中规定范围)的群体,不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限制。

第十四条对在秦都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秦都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程序:

城乡居民可任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以下简称手机APP)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第十六条各街办自收到参保申请人资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各街办上报的参保申请通过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本人需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渠道或线下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

参保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本人需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信息变更表》;区内户籍地址变更时,填写《区内关系转移申请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参保人员也可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通过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九条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30日内上报死亡资料办理参保终止业务。

(二)参保人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五)自参保之日起两年未缴费的,直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违规参保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中省市区四级财政分类承担。除中省财政承担资金外,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为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90%。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全区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统一每月加发10元,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补缴年限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到账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第二十七条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街办通知。街办经办机构每季度末查询生成次季度本辖区新增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交付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

(二)村(社区)公示。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将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在村(社区)进行7日公示,无异议后,资料(含公示印证)报街办经办机构。

(三)街办审核。街办经办机构审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每季度末以文件形式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区级经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数据对比等方式对新增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审核。每月根据资金需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含高新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确保每月25日之前完成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区经办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全区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区财政承担600元。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11日起执行

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拒不退回的,区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区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区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月根据民政、卫健、公安部门反馈的死亡和服刑人员数据,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比对,核实异常情况,暂停相关人员待遇发放。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规定转存,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收入户应在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基金支出户、一个基金收入户。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严禁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并为支出户预留1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5日前足额发放。

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会同区人社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标准及时、准确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的结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区人社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存储、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基金运行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区人民政府、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反馈。对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公安、司法、民政、残联、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数据比对,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充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力量,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不相容、互斥和重点岗位由正式人员担任的原则,以及城乡居民人口规模核定编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正常开展;各街办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保证有1名社会保障协办员,根据当年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落实相关报酬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由区人社部门制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每年2月份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进行补助发放。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力状况保障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经费,保证基础管理、信息化建设、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对城乡居民的参保要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四十条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经办工作机制,村(社区)经办实现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五不出村(社区)”。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经办服务。加强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第四十一条加强社会保障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及省、市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街办、村(社区)实时联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特定人员工龄补贴和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2015728日秦都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咸阳市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咸秦政发〔201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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