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档案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其中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领取病残津贴资格确定。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做好对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作出结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复提交申请 。
四、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每半年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呈报审核领取病残津贴资格 。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档案托管机构)要加强学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认真领会国家和省上关于病残津贴新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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