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制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各镇办、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办、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
六、严格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