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粱刚站与你单位(咸秦劳人仲案字[2024]第374号)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经公开开庭已审理终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作出咸秦劳人仲案字[2024]第37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1800元;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1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948.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你单位可到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西口秦都区市民服务中心9层9002室领取上述《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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