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21-000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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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咸秦政办发〔2020〕30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03日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09:11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次 |
有效性: | 有效 |
秦规〔2020〕007—区政办005
咸秦政办发〔2020〕30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秦都区《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秦都区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秦都区财政出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全程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条 为确保全区财政出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高效开展, 建立秦都区招标代理库。
第三条 秦都区招投标代理库入选标准为具备财政出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具有三年以上招标代理业绩,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注册地在西安、咸阳市内的企业。经备案资料筛选、现场踏看(从业人员设置、开标会议室设置、评标室设置)符合条件后入选。
第四条 秦都区招标代理库中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区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项目法人单位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下从秦都区招标代理库随机抽取。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招投标业务,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