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20-002674 | 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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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咸秦政办发〔2020〕2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2日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16:42 |
发布机构: | 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次 |
有效性: | 有效 |
秦规〔2020〕004号—区政办002
咸秦政办发〔2020〕23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都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秦都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秦都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五项要求,高强度推进“一心五极”建设,加快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奋力谱写秦都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我区着力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壮大总部经济实力,聚力高质量发展。现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秦都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区内培育与引强树优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产业项目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与优惠政策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秦都区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在秦都辖区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或者授权为同一母公司下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同时,总部企业还应符合秦都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本政策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中涉及的年缴税总额、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及个人所得税均指总部企业在我区就地缴纳的税
收剔除上划中、省、市级收入后秦都区留成部分,企业对秦都区财政贡献计算以主要税种为主,其他税种不参与计算。
第四条 本政策认定的总部企业为2020年7月1日后注册地在秦都区辖区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总部企业除满足第三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不低于600万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
(三)科学研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技术服务业、普惠金融业、文化教育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
(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等网络经济类企业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不低于100万元。
(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我区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经区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上述未涉及的其他行业企业,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上述年缴税总额秦都区留成部分为总部企业及其投资管理企业或控股企业缴入区国库的主要税种税收之和。
第六条 总部楼宇认定标准。总部楼宇是指在秦都区总部经济聚集区范围内(营收、利润、税收)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商务楼、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入驻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的单体楼宇或项目整体楼宇。
第三章 产业方向
第七条 根据秦都区“一心五极”的发展思路,加强区总部、经济重点引导及示范建设,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支撑、完善的生活环境配套及完备的产业体系设置,为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
(一)培育引进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依托主城现代商贸服务核心区“五大特色商圈”以及渭河南岸新兴城市优势,充分利用金域咸阳·阳光天地、万达广场、世纪金花(东银大厦)、新华大厦等区内现有楼宇资源,重点培育引进国际商务商贸、金融机构、高品质酒店、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等总部企业。
(二)培育引进装备制造业总部企业。依托正泰、法士特、
隆基等企业为龙头,重点培育引进输配电、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等高端制造业和科技服务、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工业总部企业。
(三)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依托“创新港”毗邻优势,全方位推进咸阳高新区蓄势腾飞。以CEC8.6代线、步长制药、科隆橡胶等企业为龙头,重点培育引进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软件技术、科学研发、检验检测等总部企业。
(四)培育引进文化旅游业总部企业。依托奥体中心和市民文化中心,发挥毗邻空港和米字型高速路网优势,重点培育引进会展经济、竞技体育、文博旅游、创意设计、时尚创意、中介服务、物流产业等总部企业。
(五)培育引进临空经济总部企业。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为依托,重点培育发展临空商贸、跨境电商、航空金融等总部企业。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总部企业资金奖励政策
(一)落户奖励。对新入驻秦都区总部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贡献奖励。对新入驻秦都区总部企业,自第二年起,
以其对秦都年度经济贡献,前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秦都净留部分的60%、40%、30%给予奖励。
(三)效益奖励。经认定的秦都区总部企业,享受贡献奖励之外,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主要税种秦都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8%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主要税种秦都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60%计算。总部企业连续3年获得效益奖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进步奖励。母公司设在秦都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或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发展奖励。我区企业在辖区外设立的经营机构(应至少正式聘用5名员工且开展正常经营),因自身发展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我区新增缴纳税款秦都净留部分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辖区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区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改为子公司,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我区缴纳税款秦都净留部分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六)投资奖励。总部企业在秦都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已获得中、省、市类似奖励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纳入统计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上市奖励。对收购秦都区以外的上市挂牌企业并迁入秦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创业板20万元)。完成深沪主板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50万;完成深沪主板以外其他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30万;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分阶段奖励总额30万。
上述奖励资金中,总部企业贡献奖、进步奖、发展奖以及上市奖,总部企业按奖金总额的30%用于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及管理团队个人奖励。
第九条 配套服务政策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基地。
总部企业在秦都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经营性用房,下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2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企业单独建设11层以上办公楼并发展楼宇经济的,实行“一事一议”。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迁入本区的,享受秦都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对与秦都区签订打造“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秦都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再租(售)给总部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每租(售)1000平方米给予运营管理企业(楼宇业主)2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经验收认定为“总部经济专业楼宇”的,再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用地政策。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企业总部,在不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区政府协调自然资源秦都分局做好土地手续批复,享受市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咸字〔2019〕58号)中的土地优惠政策。
(三)人才政策。总部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区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各类人才政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技术人才聘用期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全额,后2年各50%的比例给予人才专项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
企业在秦都区总部人数的10%。
(四)其他服务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报国
家和省市区产业、科技、质量、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总部企业员工享受我区居民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政策。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一站式”定点医疗服务,其子女根据招生政策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总部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通关便利。为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提供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方便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区营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一管到底,对总部企业的诉求,做到接到企业诉求起1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问题,5个工作日内落实解决诉求问题,7个工作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成立秦都区总部(楼宇)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各副区长为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科技局、商务局、招商局、营商服务中心、税务局、自然资源秦都分局、公安秦都分局、公安彩虹分局、公安高新分局、金融办、各街道办事处、咸阳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等成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区委组织部(考核办)负责将总部经济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负责帮助企业人才申请国家、省、市人才补贴。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总部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为产业发展、项目谋划等工作提供指导,汇总符合该“实施办法”年度政策兑现企业的资料,并负责奖励补助资金到位后的兑现。
区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业主(物业)、做出贡献个人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区招商局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梳理招商线索,编制招商活动方案,及时推送招商进展信息;动态公布辖区重点楼宇和厂房等招商信息,为总部企业落户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场所)。
区税务局负责辖区税收征管,通过对总部企业筛选比对,梳理提供总部企业产业链等关联信息,负责总部企业、楼宇经济等纳税情况的核实、认定。
区统计局负责总部企业经济指标增速的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秩序,推送企业运营动态信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营商服务中心负责为总部企业设立
VIP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及时向区税务局、招商局、财政局推送总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提供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总部企业运营的服务保障和监测分析,重点扶持新入驻企业成长,加快培育规上、限上企业数量,协调解决企业运营中的困难。配合政策兑现资料收集。
区人社局、区卫健局、自然资源秦都分局等部门负责为企业做好就业、培训、医疗、不动产帮办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各商务楼宇物业监管,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做好楼宇入驻企业信息收集。
公安秦都分局、公安彩虹分局、公安高新分局维护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秦都区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见附件2)的要求,初审并上报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发改局、招商局组织会议,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通报总部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推进等情况,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政策兑现流程
区总部(楼宇)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具体负责组织资格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每年3月底前开展工作)。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业主和对引进总部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街办,具体资料以年度通知清单和附表为准。各街办资料初审后交由区财政局审核,区总部(楼宇)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其中相关数据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数据为准,审议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审议,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奖励资金。区总部(楼宇)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对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问题限时办结、结果企业满意。同时,应及时清理不利于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优化总部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辖区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如在此期间迁出秦都区,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通报,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
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区发改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
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涉及扶持、奖励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若遇市政府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最新政策为准。与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由区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秦都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总额。区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在秦都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基准参照指标的数据均以发布之日为准,有效期2年。
附件:秦都区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
附件:
编号: 街办第 号
(由街办填写,企业无需填写)
秦都区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盖章):
填 报 日 期 :
秦都区总部(楼宇)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目 录
一、认定总部企业所需材料
(一)秦都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信息表
(二)相关证照及材料
1.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2.企业在我区新增纳税情况说明及全部纳税资料复印件;
3.与经营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投资关系证明;
4.变更为子公司的登记信息;
5.企业总部相关资料;
6.统计联网直报情况;
7.可证明为新入驻总部企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一)秦都区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辅助材料
1.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相关材料
1.1秦都区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1.2经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1.3租金发票
2.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相关材料
2.1 秦都区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2.2《房地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2.3购房发票
3.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奖励相关材料
3.1秦都区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3.2个税证明(包括以非中国身份证号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所有申报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秦都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开具电子版完税证明(电子税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开具纸质版完税证明。2.以税务机关复核数据为准。)
4.其他材料
备注:
1.所有申请企业均需提供目录中第一份部门材料。另按奖励补贴申报类型,增加相关奖励类型提交材料。如不申请奖励,仅需提供目录中第一份部门材料及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勾选《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的相关选项。
2.申请企业相关证照可提供复印件。
3.请按申报材料自行添加页码,如无相关材料请删除目录相应部分。
秦都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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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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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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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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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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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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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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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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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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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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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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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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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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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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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业 所属类别 |
□上市企业 □新兴产业 □科学研究企业 □技术服务业、普惠金融业、文化教育业企业 □网络经济类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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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功能 |
□集团公司 □投资性公司 □运营中心 □销售中心 □采购中心 □研发中心 □决策中心 □结算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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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类型 |
□新引进总部企业初次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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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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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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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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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或服务)名称 |
1、 |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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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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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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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情况 |
下属企业数量 |
个 |
营业收入中来自辖区外下属企业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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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名称 (至少填写两家辖区外下属企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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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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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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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贡献自我评估 |
上年度缴纳情况 |
企业所得税(Q) (按所属期填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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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Z)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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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秦都留成(A)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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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计算公式: A = Q×6%+ Z×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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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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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企业 声明 及承诺 |
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讹,并自愿遵守《秦都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且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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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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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街办初审意见 |
该企业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同意报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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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业务处室意见: 该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万元,净资产 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其中来自辖区外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比例为 %;上年度缴纳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万元。 该企业 符合 / 不符合 申请条件,同意 / 不同意 认定为总部企业。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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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同意 / 不同意 认定该企业为总部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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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行业部门意见: 该企业经营主业为 ,符合/不符合秦都区产业发展政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 个,其中位于辖区外的下属企业 个,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且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该企业 符合 / 不符合 申请条件,同意 / 不同意 认定为总部企业。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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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同意 / 不同意 认定该企业为总部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企业性质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
2.工业类企业行业部门为工信局、科学研究企业行业部门为科技局、文化类企业行业部门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类企业行业部门为教育局、其他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为商务局;
3.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
4.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秦都区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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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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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2020年度秦都区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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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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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业名称 |
物业地址 |
所在区 |
合同号 |
租赁合同起止时间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物业面积(平方米) |
月租赁价格(元/平方米) |
在秦都区内是否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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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其中:自用办公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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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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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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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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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备注:1.申请该补贴即为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查询企业有关信息。
2.总部企业在秦都区内拥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不得申请该补贴。
3.本补贴对象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如为联合申报,则只奖励申报主体)。
4.物业地址须与租赁合同一致,租赁合同起止时间与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致(不含免租期)。
6.所有面积均以建筑面积填写,非套内面积,可添加行填写。
附表4:
2020年度秦都区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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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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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企业原注册地 |
企业现注册地 |
房地产权属人 |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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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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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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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备注:
1.申请该补贴即为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查询企业有关信息。
2.总部企业在秦都内拥有其它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不得申请该补贴。
3.本补贴申请对象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于2020年7月1日后购买的办公用房,购置时间以《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购置时间为准。
4.物业地址、规划用途与《房地产权证》一致。
5.所有面积均以建筑面积填写,非套内面积。
6.可添加行填写。
附表5:
年度秦都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奖励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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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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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企业名称 |
职务职位 |
上一年度薪金收入(指在本总部企业领取的薪金收入,单位:万元) |
上一年度缴纳个税(指在本总部企业薪金收入缴纳的个税,单位:万元) |
资质证书 |
手机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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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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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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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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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人申请该补贴将默认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查询核实个人薪金收入、税收等情况。
2.以上申请人(包括以非中国身份证号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可在秦都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秦都税务微信公众号开具电子版完税证明,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开具纸质版完税证明。该证明为申请人在本总部企业缴纳的税收证明。
3.资质证书是指申请人在企业的职务证明、相关技术支撑以及获得的人才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