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6-002763 | 主题分类: | 无 |
---|---|---|---|
发文机关: | 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 发文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19-09-11 17:20 |
发布机构: | 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 浏览次数: | 次 |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秦都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应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部门职能类
包括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含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介绍、分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内设机构类
包括局内设机构的职责、联系电话等。
3、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类
包括工作规划、业务工作计划、规划工作进展等。
4、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
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行政许可类
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承办科室(单位)、承办期限、受理电话等。
6、人事管理类
指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公示等人事信息。
7、财务管理类
包括文化和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名称、公开方式、工作程序、承办科室(单位)、执行情况、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8、业务管理类
包括业务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等。
9、其他类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咸阳•秦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方便公众进行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三)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我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下载地址:《申请表》,以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单位全称:咸阳市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单位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西口秦都区便民服务中心7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电话:029—32000714
邮编:712000
(三)公开程序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通过信函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发送到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信函、传真的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口头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话、当面等口头提出申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公开信息申请告知书》。
(3)答复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区文化和旅游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秦都区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区政府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